研究会章程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章程
说明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of Foreign Agricultural Economy,缩写为CSFAE。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国外农业经济研究、教学和相关实际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推动我国国外农业经济的研究与交流以及国际农业经济、贸易与合作为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究工作;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与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
(三)为国内外有关部门提供国外农业研究、咨询与合作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现为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本会的学科领域相关的研究、教学或实际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长的提议,通过本会的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以聘请国内外声名显著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本会非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义务制,不拿工资报酬。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