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社团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财务可持续性。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运行合法合规。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均应通过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条本会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符合条件的兼职或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本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会财务报销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管理和制度约束。

    第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资助收入。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上级拨款补助。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本会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活动所拨付的经费。

    (四)业务活动收入。根据本会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按有关规定获得各类有价证券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奖券、彩票等收入和社会团体举办国际活动所取得的外汇收入。

    第八条本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不得变相摊派。

第九条本会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

    第十条本会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四大类:

    (一)业务支出是指咨询费、培训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二)管理支出包括: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所需要的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三)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四)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第十一条咨询费、技术活动费是指开展项目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编辑出版费是指出版、发行经本会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第十三条会议费是指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召开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究会工作会议、表彰奖励会及科技人员联谊会等所需的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教育费包括邀请学会会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考察和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活动及外事活动所需的劳务、办公费用。

    第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严格遵照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本会的财务管理,由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置兼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八条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会的财务审计,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本会日常支出报销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查,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本会收取的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他费用一律使用税控专用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在本会报销的各种发票应以“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为抬头,并写明项目名称、内容、金额,由经办人签字,必要时背书说明。

    第二十二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所有经费收入均应入账,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积极为本会创收做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会重大财务收支事项,需经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表决,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